问题 | 解除查封的法律条文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2.申请要求;3.事实与理由,其中应该包括事实发生日期以及基本概况,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基本信息等;4.问候、日期以及申请人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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