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的定金没交付算生效吗 |
释义 | 房屋买卖的定金没交付不算生效。定金是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本质是以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具有预先支付性,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一、定金担保的特点及作用有哪些 有下列特点: 1.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2.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3.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作用如下: 1.定金对合同成立有证明总。 2.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 二、定、订,有什么不同 定和订的不同具体有:定是法律规定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订不是法律概念,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三、债务担保有哪些方式 债务担保的方式如下: 1、担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抵押、质押,是指合同一方或第三方以其特定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定金,指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货币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保证方式; 4、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保障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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