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价上涨买卖出纠纷卖方诉撤销合同违约 |
释义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中,一中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返还买方定金,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有义务保管定金。由于房款支付条件未满足,中介公司未立即支付给卖方,因此卖方无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卖方应支付买方违约金。 法律分析 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卖主以未收到买方定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中院终审认为,买方已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为确保双方利益,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据此,一中院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的居间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返还买方定金12万元,并由卖主给付买方违约金12万元。2006年9月初,张先生与李女士以及北京房源网站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居间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所有的位于海淀区的楼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房源网站支付了房屋定金12万元。没想到李女士迟迟不履行合同,并在9月底向张先生和房源网站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中保合同〉及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通知》,称以上合同属无效合同,李女士未收到定金,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12万元,并由卖方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一中院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定金应由房源网站提存,张先生于合同订立当天未直接向李女士交付而是向房源网站交纳了定金1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该合同中约定,定金由房源网站提存的意义在于,买卖双方任一方未按约定履行,都不能收回或收取该定金,房源网站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以体现定金和中保方的担保作用。三方约定定金抵作房款,而《居间中保合同》约定的房源网站支付房款给李女士的条件尚未成就,房源网站在收到张先生交付的定金后未立即给付李女士是符合合同约定的。鉴于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持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应当支付张先生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结语 经过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买方定金12万元,并由卖主支付买方违约金12万元。此案中,买方已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并且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保管定金。因此,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应支付张先生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这一判决既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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