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改名不改姓需要父亲同意吗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父亲同意。 离婚后孩子改名字的手续是: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在校学生改姓手续 (一)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三)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二、姓名权变更的手续有哪些 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3、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5)户口簿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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