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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如何更改孩子的姓名?
释义
    如何办理姓名变更及离婚后的再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未满18周岁的需由本人或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需本人申请。离婚后,一审判决生效后16天可再婚登记,二审判决生效后第二天可再婚登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再审。
    法律分析
    可以的,带齐相关资料去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离婚判决书下来能马上登记吗
    这要区分情况进行说明。
    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至于离婚判决书的登记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一审判决生效后的第十六天可以再婚登记,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也可以再婚登记。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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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