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亲有权同时拥有两个孩子吗? |
释义 | 母亲可以获得抚养权,如果父方有以下情况之一: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时,考虑以下情况: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父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果祖父母能照顾子女并有能力,他们的意见也会被考虑。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他们的意见也要被考虑。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总之,保护子女利益是首要考虑。 法律分析 对方有不适合小孩成长的情况下是可以都判给母亲的。 抚养权确定总的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结语 根据抚养权确定的总原则,对于不适合小孩成长的情况,可以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在确定抚养权时,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和父母的条件。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如果父方和母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情况: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优先考虑将子女判给父或母。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要考虑他们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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