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密工作“十不准”一、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二、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三、不准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四、不准用手机处理涉密信息;五、不准通过互联网邮箱传输涉密信息;六、不准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处理涉密信息;七、不准擅自复印、扫描、存储涉密信息;八、不准到非机关复印场所复制涉密文件资料;九、不准将报废的涉密电子设备出售、赠送;十、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涉密会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