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9、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10、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