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缴社会保险已过仲裁时效可起诉 |
释义 | 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员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员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员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仲裁,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 拓展资料: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员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员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答记者问,这种因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自然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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