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和法院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5、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一、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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