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不应当受理社保案,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可以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或者其他管理职能能够解决时,司法不宜过多干涉。 一、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作出的答复表明,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