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正常参加2008年就业派遣;2.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记录,能按时取得相应学位;3.接收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限定于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的应届毕业生;4.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接收单位主营业务一致,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须在北京市公布的紧缺专业范围之内;5.毕业生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参加改革后四级考试的,成绩需在425分以上。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毕业生,体育类、艺术类毕业生,其外语水平应达到毕业要求,并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证明;6.政府机关单位行政编制内引进毕业生,应取得北京市公务员笔试合格证书,具备公务员任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