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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中的重复处理与维持
释义
    重复处理是指原告因超诉讼时效,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重复审查,复审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复议维持则意味着上级机关经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重复处理,即,原告因原行政行为超诉讼时效后,申请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复审查,复审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复议维持,则一定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结果,即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
    拓展延伸
    行政复议中的审查程序与有效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审查程序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查程序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真实性和程序是否合规进行仔细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有效的救济途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迅速和便捷的救济机会,帮助其解决行政争议。这些救济途径可以包括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此,行政复议中的审查程序和有效救济途径是确保行政正当性和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方面。
    结语
    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审查程序和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迅速和便捷的救济机会。审查程序和有效救济途径是维护行政正当性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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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