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草证无过户就转让可以吗 |
释义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转让,若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地址发生改变,应到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发证机关将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申请人应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申请材料。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否则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指持证人)、企业类型(指个体工商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形)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章等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得转让。原持证人应当到发证机关去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实际经营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尚未注销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会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等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相关知识: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则规定。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其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最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时,应当结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转让。原持证人应当到发证机关去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实际经营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发证机关会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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