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方是负有责任的,因为乙方是甲方聘请的,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具有监督权,同时也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举措;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乙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法律也是首先认可事实,关于各方责任谁大谁小,这个要根据事故主要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章》第三条 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章》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