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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
释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到庭参与刑事诉讼的现状,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有悖于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不损害公诉机关的威信,也不损害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百利无一弊。
    (一)被害人参与诉讼有利于对公诉权的制约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但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对公诉权的监督及制约十分有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对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而无退案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没有监督的权力势必会滋生腐败,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落马就是一个例子。审判实践中,公诉人为被告人向法官打招呼的并不鲜见,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公诉词时对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描淡写,竭力为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理的情节,其用意不言自明。因此,对公诉权进行监督与制约显得十分必要,被害人到庭参与诉讼行使控诉权是私诉权对公诉权的最好制约。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有利于法院公正裁判
    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承担一定的控诉职能并且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要求,独立的发表意见,通过双方当庭对质,实现阳光审判。被害人作为案件发生过程的直接经历者,陈述案件事实,让法官做到兼听则明,可以使法庭调查比较完整地恢复案件的本来面貌,增强法官对证据的确信力,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被害人到庭参与诉讼,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减少量刑的随意性。被害人到庭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防止该回避而不回避的现象,有利于公诉人与审判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有效地压缩司法恣意的空间。
    (三)被害人参与诉讼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的仇恨心理
    诉权是人权的一个核心内容,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身心受到创伤,其作为人的尊严受到了伤害,其有权基于诉权对侵害人提出控诉。让被害人充分的参与刑事诉讼,亲眼看到审判是在充分尊重其个人意见和考虑其个人利益的公正程序下得出的,可以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使其对刑事诉讼从心理上感到满意和信服,对最终解决社会冲突,彻底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是相当必要的
    4,被害人通过参加庭审,看到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其个人尊严得到尊重,心理得到抚慰后,对判决易于接受,也可以化解双方的恩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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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