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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住房登记该如何处理2023
释义
    成都房产备案登记流程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合同、正式合同签订并签字盖章、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并产生备案号、由开发商打印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购房者根据备案号进行合同查询。同时,新规定下,买房人不必和开发商一起备案登记,开发商必须在和购房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成都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长5个工作日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
    法律分析
    成都房产备案登记流程:
    1. 交易双方当事人参考成都房地产官方网站发布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就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由成都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无误的协议或合同。
    3、再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4、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
    5、然后由成都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网签成功后,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产生备案号,购房者可根据备案号进行合同查询。
    二、成都房产备案登记手续
    1、登记备案由以往的开发商、买房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开发商单方办理;成都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长5个工作日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预售合同所附公摊部位和开发商以往办理销售许可证时的公摊部位备案不一致时,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2、新文件规定,首先,买房人不必和开发商一块儿去成都房管部门备案,而明确规定,由开发商单方负责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其次,开发商必须在和购房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3、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开发商齐全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如果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必须当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须在3个工作日办完登记备案手续;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须在5个工作日办完登记备案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交易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手续。具体来说,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行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交易备案证明。
    根据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成都市房地产交易备案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地产交易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办理,通过成都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cgy.gov.cn/)或“成都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进行备案登记。
    在办理房地产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
    2. 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合同;
    3. 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4.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及房屋权属转移审核表;
    5. 房屋租赁合同;
    6. 房屋抵押合同;
    7.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8.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仅限购买人)。
    此外,根据《成都市房产交易服务大厅备案管理办法》,房地产交易备案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总之,房地产交易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交易备案证明。在办理房地产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成都市房地产交易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结语
    成都房产备案登记流程包括五个步骤,分别是协商、网上签约、打印合同和备案审核。其中,开发商单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买房人不必和开发商一块儿去成都房管部门备案。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长5个工作日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新文件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和购房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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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