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情况如下:1.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得保证人同意;2.保证期间结束,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3.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4.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或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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