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破坏现场 |
释义 |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现场进行破坏的,在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一,如果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现场的,破坏现场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如果事故现场不是被当事人故意破坏的,而是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由于暴雨等受到破坏,则由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在现场遭到破坏后,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那么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破坏现场案例管某与冯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交警赶到现场前,冯某的弟弟冯某某擅自破坏了事故现场。结果,交警认定冯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2002年12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村民冯某驾驶摩托车与正在清扫道路的管某相撞,二人均被送到医院治疗。冯某的弟弟冯某某得知其兄发生交通事故后赶到事故现场,将肇事摩托车推离现场。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经调查认定冯某某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给予冯某某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由破坏现场的人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冯某某赔偿原告管某医疗费等共计18981.61元。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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