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条件:经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违反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需有过失主观,不依规定检测或违反操作规定。 法律分析 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条件包括:主体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导致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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