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的程序与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责任。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成立清算组、破产企业接管、审计评估、破产财产清理、债权人会议、注销登记和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具体程序如下: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 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5.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7.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如果资产无法清偿债务,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具体程序包括破产申请、法院受理、成立清算组、破产企业接管、审计评估、破产财产清理、债权人会议、注销登记和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止意味着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正式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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