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合同。 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须条件。按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 (1)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 (2)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 (3)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 (4)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 (5)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综上所述,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