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委托 代理 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