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应该怎么立? |
释义 | 法律分析:立遗嘱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即有效: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和要求立遗嘱;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在立遗嘱的时候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自书遗嘱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1.为避免日后争议,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是钢笔还是毛笔等不限)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2.立遗嘱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4.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标准。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生效。5.遗嘱内容尽量不要涂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应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6.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到胁迫、欺骗的,所立遗嘱无效。这是为了避免立遗嘱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或者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言词的错误产生错误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7.立遗嘱人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等内容。8.遗嘱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否则无效。9.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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