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镀锌没有造成危害的是否会被判刑 |
释义 | 不管是否出现污染环境的法律后果,没有造成后果的,也有可能涉嫌犯罪会被判决。具体解释如下:《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该条的第 (六)至 (十三)项列举了造成法律后果的情形。该司法解释最大的特点是,将以前《刑法》规定的“结果犯”改变为“标准犯”“行为犯”。如,根据该解释第 (三)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这属于“标准犯”的情形。再如,根据第 (四)项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存在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行为的,就构成犯罪,这属于“行为犯”的情形。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而无论是否出现污染环境的法律后果,就涉嫌犯罪,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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