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拥有姓名决定权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姓名权在法律角度下的意义及其引发的问题。作者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实际中,姓名权的确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父母不同意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或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伤害父母感情的情况。作者还提到了关于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认为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最好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机构。最后,作者呼吁,法律应该为子女的姓名权做出更科学的规定,以便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姓名权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但在实际中,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即父母不同意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或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伤害父母感情的情况。同时我又联想到,关于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若子女长大成人后,责怪父母未为自己选择最好的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时,而父母已经没有做到,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令父母承担教育费用的问题。显然不能,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同样子女成年后,责怪父母未给自己选择漂亮的姓氏或名字,再去变更,让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从另一个方面讲,一个人成年后,他的名字已经用了很长时间,在户籍上、档案中以及社会认同上都已经确定下来,再去变更,势必导致一定的不稳定性和麻烦。法律出于保护一个人姓名权的考虑,为社会上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我认为是不科学的。 所以我认为子女户籍上的姓名决定权应赋予父母,法律直接规定子女姓名决定权由父母行使,子女起笔名或其他名字的权利由其自己行使,户籍上的姓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与名人或伟人重名或与其他同事重名引起不便本人申请变更的、名字中含有引人误解并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如一个人名叫杨-伟,常被人讥笑)、被收养解除与原父母关系申请变更为养父母姓氏的、其他应当变更姓名的情形。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姓名权与父母教育权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子女在成年后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姓名,而父母则认为自己的教育权受到侵犯。这种冲突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同时,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子女享有姓名权,父母、其他近亲属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子女的姓名权。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可能会限制子女的姓名选择,比如要求其使用自己喜欢的名字或者与自己的姓氏相同的名字。这种行为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而父母则认为自己的教育权受到了侵犯,认为子女应该遵循自己的意愿,比如选择与父母不同的名字。 然而,在民法典中,这种冲突得到了充分的规定和保障。子女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而父母则应该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子女的姓名。当然,父母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子女未成年或者缺乏判断能力时,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不应该侵犯子女的姓名权。 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尊重子女的姓名权,让子女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同时也应该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子女的姓名。 结语 姓名权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实际中,姓名权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父母不同意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或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伤害父母感情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子女户籍上的姓名决定权应赋予父母,法律应直接规定子女姓名决定权由父母行使,子女起笔名或其他名字的权利由其自己行使,户籍上的姓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与名人或伟人重名或与其他同事重名引起不便本人申请变更的、名字中含有引人误解并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如一个人名叫杨-伟,常被人讥笑)、被收养解除与原父母关系申请变更为养父母姓氏的、其他应当变更姓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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