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首部。写明:第一,标题;第二,写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第三,写明案由。 2.正文。写明:第一,被害人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理由和根据;第二,写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请求。 3.尾部。要求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出请求的年、月、日。 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