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婚育证明》的公民,到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是指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婚育状态的证明文件。已婚已育的文件样式和未婚未育的大致一样,都要有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法律客观: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