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关系中的书面证据具有重要地位。在合同审查纠纷中,书面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其并非唯一可被接受的证据。相反,书面证据存在被篡改、伪造等风险,因此法律对其证明力作出了一定限制。根据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书面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在交涉中没有签名或者盖章认可,而该证据的真实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解除等事项均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应当是本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同时附有出具单位或者证明人、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原件或者经出具单位证明的复印件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书面证据,对方当事人在交涉中未签名或者盖章认可的,应当由主张人自行负责证明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合同审查纠纷的证据限制规则中,关于书面证据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法律规定了书面证据在合同审查纠纷中的重要地位,但同时对其所具有的证明力进行了一定限制,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