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如何与外国合作打击国际犯罪? |
释义 | 刑事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司法机关之间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在刑事方面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法律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双边协议和国内法规。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需遵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规则。 法律分析 刑事司法协助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刑事方面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刑事司法协锋拿悔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广义的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囚犯移管等。 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敏拍约,如1959年欧洲一些国家签订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2005年10月27日我国第十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1987年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如1990年2月我国向日本国提出引渡劫机到日本的犯罪分子张振铅段纳海,因两个国家间没有刑事司法协燃咐助协定,我国在提出引渡的同时,承诺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将向日方提供类似的协助,这就是一次两个国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中银正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有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章“刑事司法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都是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结语 刑事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司法机关之间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的一种合作方式。它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引渡、诉讼移交等广义范围。国际公约、双边协议、临时互惠协议和国内法律规定是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在提供或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时,除了遵守相关条约和法律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二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 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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