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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收房有哪些陷阱
释义
    本文介绍了开发商规定的收回期限、先签文件后验楼的程序、搬出和搬走等与购房相关的问题,并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要注意细节,如填写邮寄地址、先签文件后验楼、搬出和搬走等程序中的陷阱,以及如何处理发现的问题。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多了解、多咨询,不要轻易相信开发商的承诺,如有问题及时与开发商协商处理,避免被坑骗。
    法律分析
    开发商规定的收回期限通常在发出收回通知后的30天内。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一般认为开发商已实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自通知期限起承担全部购房风险责任和税费。收回通知通常通过挂号信发出。
    提示:购房者在购房时,要记得写清楚邮寄地址(一定要方便收信,并能保证亲自签收的地点)。比如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房屋征收期间出差,可以电话咨询亲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可书面委托亲友、律师帮助,也可及时联系开发商另行协商时间并书面确认。由于房地产项目二楼综合验收证书不齐全,房地产开发商往往急于尽快交房地产项目一楼综合验收证书。
    搬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不收回房屋。如有,还应在相关文件中填写“否”表XXX等字样,如“住户检查交接表”、“检查记录表”等相关文件,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先签文件后验楼
    上述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程序是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多数商家采取先交钱、填表格、签文件、再验楼的伎俩,为了让消费者在验房前签署验收证书。当发现问题时,买家后悔太多,商家主动性更强,责任心也更小。
    搬出:鉴于这种陷阱,购房者在重新签订合同时,应先查房,作为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如果他不检查房子,他就不会收回房子。如果原合同中没有约定,商家必须先在单据上签字,然后才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如果在每一份文件中都注明了“房子的情况没有看到”或“房子没有检查过”的字样,也可以灵活处理。物价局对入住费的相关费用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开发商的样板房及附属物也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对购房者作出很大承诺,在收房时随意收取费用。
    搬走:开发者的解释不过是玩文字游戏。同时,最好请律师帮你逐一分析收费条款,减少冤枉钱。另外,收回房产时不要怕麻烦。与开发商争取,不该交的坚决不交。如有必要,可以向物价局、房管局投诉。不管你在验房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陪同验房的工作人员第一句话总会说:“没什么,小问题,我们到时候让人把它理顺。”。直接拍拍胸脯让人放心,所以不需要写进验收单。实际上,这是企业的陷阱。房屋的一些问题,如墙体破损、地砖、漏水,甚至房屋的结构问题,都被故意说成无关紧要,这使得房屋粗心大意,带有“个人感情”的情绪。其目的不是将缺陷写入建筑检查文件。如果你轻易信任他,你就会接受房子,那时,小问题很可能因为无人管理而变成大问题。
    感动:无论随行人员多能言善辩,多誓言,多交友,都要坚持原则。只要发现问题,无论大小,都要记录在相关文件和表格中。房地产未办理验收登记表的,应当自带纸笔,逐一记录有关问题,并写下自己的意见,与开发商协商。
    拓展延伸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出现了一种开发商规定收回期限陷阱的情况,即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规定了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购房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就可以视为已经实际交付房屋。这种行为让购房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为他们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各种手续,而且一旦逾期,就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确实有义务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但是,这并不代表开发商可以随意将30天期限作为“实际交付”的依据。如果购房者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了所有手续,并且与开发商签署了正式的房屋交付协议,那么开发商才能视为已经实际交付房屋。
    因此,购房者应该时刻关注开发商规定的收回期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手续。如果购房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他们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监管,规范开发商行为,避免类似陷阱事件再次发生。
    结语
    开发商规定的收回期限通常在发出收回通知后的30天内。如果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一般认为开发商已实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自通知期限起承担全部购房风险责任和税费。收回通知通常通过挂号信发出。在购房时,购房者要记得写清楚邮寄地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可书面委托亲友、律师帮助,也可及时联系开发商另行协商时间并书面确认。如果买方选择不收回房屋,还应在相关文件中填写“否”表XXX等字样,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此外,先签文件后验楼是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多数商家采取先交钱、填表格、签文件、再验楼的方式,这种陷阱值得购房者警惕。在重新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先查房,作为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如果他不检查房子,他就不会收回房子。如果原合同中没有约定,商家必须先在单据上签字,然后才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另外,物价局对入住费的相关费用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开发商的样板房及附属物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发现问题,购房者应记录在相关文件和表格中,与开发商协商。不要轻易信任商家,发现问题要记录在相关文件和表格中,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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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