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什么情况下自动脱党 |
释义 | 1.《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2.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 4.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 5.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 6.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脱党处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党组织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 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坚持不改,则满六个月即可处理。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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