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肇事无责人伤怎么赔偿 |
释义 | 分情况: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直接以侵权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顺序为: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0000万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上述赔偿部分机动车一方有商业三者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负事故的责任(包括一方主要责任或者双方对等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直接以侵权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顺序为: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0000万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上述赔偿部分机动车一方有商业三者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机动车交强险赔付依据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内容: 1、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的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即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指定不同的责任限额,各种不同的费用支出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并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三、交强险有责无责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强制性保险险种,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而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交强险赔偿标准的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有责情况下交强险赔偿标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无责情况下交强险赔偿标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相关知识: “无责赔偿”意在保护弱者利益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无责赔偿”不是“无条件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虽名为“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也就是“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无责赔付限额 无责方虽不负事故责任,但肇事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承担赔偿责任,无责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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