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保护手机用户免受垃圾短信侵害?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和消费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第130条和第990条,民事主体享有自己意愿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哪些权利 1、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 垃圾短信的特点就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尽管这种行为并没自有造成财产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是人格利益的损害或者人格权的损害,因此,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 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终端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方面,出卖他人资料和电话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4、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 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5、涉嫌侵犯他人消费自由权。 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结语 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多项权利,包括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和消费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由,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