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统购统销 1953年11月就开始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其直接原因是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和矿区人口增加过快,为满足轻工业所需要的对棉花及其他农业原料的需要,农业中工业原料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农村缺粮人口迅速增加,从而使粮食销售量增长过快。粮食收购量增长速度赶不上销售量的增长速度。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使国家能以在粮食生产供应匮乏的情况下,以较稳定的价格收购粮食,以保证城市和工矿区人民的粮食供应。这对稳定当时的市场物价和安定社会秩序起过重要的作用。同时,国家通过这一政策,垄断粮食的收购,全面掌握了流通领域的主动权,起到了促进了城乡社会主义改造的作用。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的初期,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可以到自由市场上去销售。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