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赔肿瘤险,属于不当理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拒赔险种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更不能以“继往”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拒赔险种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或者利用格式条款加害消费者,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 2.《保险法》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 3.《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无理由拒绝、迟延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 维权建议: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如保险公司仍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机构投诉。如有必要,消费者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