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的设定条件 |
释义 | 抵押权的设定是最为常见的抵押权产生方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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