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随着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行政综合执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具体表现为:首先,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界定相对模糊,现阶段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对于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都进行了界定,但是其性质却有所不同,这样一来,就极易导致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出现效率不高现象;其次,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相关执法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规范性以及权威性。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