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合同债权”意指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之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概括性总称,而并非指在具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情况下单笔或者多笔债权自由流动、变化、转让、消灭,不包括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特别约定当主合同债权不确定时发生转让连同最高额抵押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情形,也不包括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按照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已经特定化之后发生转让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