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权利全部丧失后,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如果只是部分丧失,构成持票人权利瑕疵,持票人享有部分票据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