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否属于发起人 |
释义 |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不是发起人。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 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参与公司设立,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才是发起人。公司成立之后再加入的股东当然就不是发起人。 一、公司缺陷的设立是什么意思 公司缺陷的设立是指发起人或者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公司缺陷的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主观缺陷。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自身的原因或意思表示存在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是不真实的;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会侵犯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意思表示; 2、客观缺陷。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设立违反法律条件和程序或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发起人或者股东不足或者超过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录缺失或者违法的事项;发起人不认可或者支付足够的出资;公司组织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有哪些 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有: 1.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资本的数额限制制度; 2.公司设立时认购缴纳股份制度; 3.公司设立的严格准则制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的严格审批制度; 4.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 5.发起人责任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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