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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交叉请求是什么意思
释义
    交叉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当事人可以在诉辩状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与反诉不同,交叉诉讼是任意性的。交叉诉讼的提出受到一定限制,通常只有与主诉讼有事务上关联的请求才被允许提起。交叉诉讼的任意性源于实现完全正义的需要和避免将尚未对立的共同被告强迫进入对立状态的考虑。交叉诉讼的提起会触发强制反诉规则的适用,使共同被告相互对立。
    法律分析
    1、交叉诉讼的含义。交叉诉讼,又称为交叉请求,是指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当事人可以在诉辩状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由于该请求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而是针对同一方当事人中的其他共同诉讼人,故与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反诉不同,这种诉讼被称为交叉诉讼或交叉请求(Cross-claim)。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7款的规定,所提出的交叉请求应当是基于作为本诉或反诉的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请求,或者与作为本诉之诉讼标的物的财产有关的请求。这一判断标准与强制性反诉的判断标准是相似的,它赋予法院在交叉请求的诉讼标的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之诉讼标的没有足够关联时,有权裁决不许某一共同诉讼人提出交叉诉讼。但与强制性反诉不同,交叉诉讼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在美国,虽然一些州规定交叉诉讼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但一般来说,一被告对其他共同被告提出交叉诉讼的权能比之对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权能要受到更多的限制。通常而言,只有那些在与主诉讼有事务上关联的交叉请求,才被允许依法提起。将当事人最初提出交叉诉讼的权利限定于事务上有关联的请求的原理反映了这样一种考虑,即不直接关涉原告的请求之诉讼可能会拖延原告的诉讼,并且,从其会使诉讼复杂化这一点来说,它还可能会对原始之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与反诉得到广泛的授权形成对照的是,对交叉诉讼予以限制则得到了认同。
    2、交叉诉讼之任意性的原因。首先,与反诉有所不同,在诉讼进行中,即使不审判任何交叉诉讼,在原、被告之间也能够实现完全的正义,但如果不审判反诉,则不能够实现完全的正义。因此,交叉诉讼总是任意性的,被告可以在一个完全单独的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被告提出请求,而不必承担弃权或者禁止翻悔的风险。
    交叉诉讼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另一原因在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起草者不想强迫那些还没有成为对立当事人的人变成一种对立的状态。在强制反诉的情形中,原告和被告已经处于相互斗争之中了,而此时,共同被告还没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中,至少在一方决定针对他人提起交叉诉讼之前是这样。而一旦一个共同被告针对其他共同被告主张一个交叉请求,这必将引发强制反诉规则的适用。那么,在这一点上,这些共同被告已经变得相互对立了。
    结语
    交叉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中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的反诉不同,它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交叉诉讼的提出应基于与本诉或反诉的诉讼标的有关的交易、事件或与财产有关的请求。在美国,一被告对其他共同被告提起交叉诉讼的权能受到限制,通常只有与主诉讼有事务上关联的交叉请求才被允许提起。交叉诉讼之所以是任意性的原因在于,它不会影响原告的诉讼,而不审判反诉则无法实现完全的正义。此外,交叉诉讼的任意性也源于不强迫尚未成为对立当事人的人变为对立状态的考虑。一旦共同被告之间提起交叉诉讼,将引发强制反诉规则的适用,使他们相互对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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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