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二、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