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追偿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追偿的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后追偿方式如下: 1、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偿; 2、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4、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交通救助基金归还流程如下: 1、交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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