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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什么区别
释义
    本文阐述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概念及其区别。有权占有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下,占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而无权占有则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之外,占有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行为。有权占有包括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以及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等。无权占有则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其中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
    法律分析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有权占有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下,占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而无权占有则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之外,占有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行为。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二、无权占有有哪些类别
    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应为恶意占有。
    三、无权占有和非法占有的区别
    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
    (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
    (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
    拓展延伸
    按标题:['2. 【无权占有的两类类型'] 生成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
    无权占有的两类类型是指在法律规定中,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5条,无权占有的两类类型分别为:
    1. 先占:占有人先于他人取得他人财物或者土地的所有权,例如通过买卖合同、赠与等合法方式。
    2. 善意取得:占有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或者土地的所有权,且占有人取得该财物或者土地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
    这两种情况下的无权占有行为,在法律规定上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75条,无权占有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275条还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无权占有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当依法行事,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结语
    总结: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有权占有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下,占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而无权占有则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之外,占有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行为。有权占有包括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即本权为物权;而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中的债权。无权占有则指欠缺本权的占有,如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等。无权占有的行为人如果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应为恶意占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条\t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条\t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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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