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自愿放弃婚内共同财产的权益 |
释义 | 夫妻可自愿放弃婚内共同财产,但需书面约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自愿放弃婚内共同财产有效,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内共同财产的归属,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拓展延伸 离婚后自愿放弃婚内共同财产的权益 - 财产分割协议的自愿放弃选项 财产分割协议的自愿放弃选项是指在离婚后,双方自愿放弃对婚内共同财产的权益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意味着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自愿放弃对婚内共同财产的所有或部分权益,以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样的选择可能是基于各种原因,例如为了减少争议、快速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保护个人利益或追求其他目标。双方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放弃的财产、权益范围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种自愿放弃选项为离婚后财产分割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使双方能够在离婚过程中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自愿放弃婚内共同财产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放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自愿放弃选项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自愿放弃对婚内共同财产的权益,以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这种选择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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