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