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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联系不上的人的传唤?
释义
    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联系不到本人的情况,可以进行强制传唤,使用约束性警械。被传唤人应被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的人可被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但若无法联系或被传唤人拒不提供联系方式,可不予通知。传唤时间应在传唤证上填写,并且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24小时。
    法律分析
    一、传唤联系不到本人如何处理
    1、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联系不到本人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传唤。
    2、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4、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传唤需要通知家属吗
    1、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传唤的时间
    1、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2、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的,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联系不到本人时,可以进行强制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是对传唤联系不到本人的处理方式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七条 公安部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对于不符合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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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1: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