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撤销这种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 (三)被欺诈、胁迫。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无效。 一、合同中的条款不合理还需要执行吗 合同中的条款不合理不需要执行。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哪些情形可撤销合同 可以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等。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