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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的效力有什么
释义
    本文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中的作用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如发现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对其造成明显不利益,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或解除,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合同变更后,
    法律分析
    一、关于变更效力的说明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两个主要效果:
    1. 变更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导致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从而实现合同内容的变化。
    2. 不影响其他法律关系: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时,当事人可以就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协商,也可以选择遵循原本的合同条款。这有助于维护其他法律关系的稳定。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还可以变更内容吗
    合同签订后是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对原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楚的部分加以明确、细化,或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或改变。这种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改变就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三个特点:
    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合同变更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三是,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调整,但并未消灭原合同。
    三、合同变更后对于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
    合同变更后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二)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三)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导致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从而实现合同内容的变化,同时不影响其他法律关系的稳定。在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可以就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协商,也可以选择遵循原本的合同条款。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遵循一定的顺序,即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五条\t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六条\t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一条\t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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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12:55